白某占
王金某
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冯增发
原告白某占,住定州市。
被告王金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增发,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占与被告王金某、冯增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占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晨
审判员:党红欣
审判员:李玉峰
书记员: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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