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
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白某某
白秀英
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秀英(系被告白某某妻子),住灵寿县。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荣耕
书记员:刘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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