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平县。
被告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平县。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靳某某、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栗晴
书记员:常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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