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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翠与冯某某、王旭成、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翠
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王旭成
冯某某

原告白某翠。
委托代理人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
被告王旭成。
被告冯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翠与被告冯某某、王旭成、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翠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白某翠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白某翠承担。

审判长:刘子良

书记员:马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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