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军峰,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洪某,系冀D×××××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
被告:王某某,系冀D×××××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苏洪某、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胜刚,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地址: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晓利,该公司职工。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苏洪某、王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通过内部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即948元,保全费220元,共计1168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牛江燕
书记员:史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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