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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张某某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成安县。。
原告:刘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成安县。。
原告:白金金,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成安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成安县。。
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御峰名苑下区南。
负责人:郭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锋,河南省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阳殷都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梁洪铵,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南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锋,河南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
地址: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白某某、张某某、刘某、白金金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安阳殷都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和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锋、被告安阳殷都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均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张某某、白金金、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上述四被告共同赔偿四原告因亲属白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564980元、丧葬费20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0000元,共计74518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白某是四原告的亲属,白某是职业大货车司机,2016年11月8日22时30分许,范书亮驾驶豫E×××××/ED79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魏峰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魏峰线白范町路口处,与同方向向北左转弯的白某驾驶的冀D×××××/PW6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白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范书亮弃车逃逸,至今没有归案。此事故经成安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范书亮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无事故责任。由于范书亮迟迟不能到案,四原告作为白某的亲属既承担着丧失亲人的重大精神折磨又面临遭受重大经济和财产损失得不到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被告一是范书亮所驾驶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其中交强险保单号为:xxxx0478,商业险保单号为:xxxx0182,此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责任期间,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和被告三分别为范书亮所驾驶车辆的主车和挂车车主,范书亮在此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错,依法被告二、三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挂车豫E×××××在被告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处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四依法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者范书亮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使白某死亡,其应当负赔偿责任,但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至今未归案,作为本案肇事车辆的主车挂靠车主安阳殷都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和挂车挂靠车主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与之承担连带责任,为使受害人的权利及时得到维护,原告选择民事侵权连带债务人中的两人提起本诉,并无不当。本案肇事车辆主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原告要求上述两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保险金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死者白某的死亡赔偿金按照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每年28249元,合计564980元。丧葬费原告主张已得到部分赔偿,仅主张205元。被抚养人白某某因其系退休职工月收入2500元,已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范围,其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不予支持。张某某的生活费原告要求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9023×(20-1)÷3=57145.7元],依法应予支持。白金金的生活费,因原告未提供其在城镇上学或者上幼儿园居住的证明,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9023×(18-10)÷2=36092元]。以上赔偿数额共计658217.7元,应由被告一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先予赔付110000元,不足但不超过保险金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一和被告四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按比例赔偿,被告一再赔付522112.1元,被告四赔付26105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白某某、张某某、刘某、白金金保险金632112.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白某某、张某某、刘某、白金金保险金26105.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2元,由被告安阳殷都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002元,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秀芬 审 判 员  刘金凤 人民陪审员  王子龙

书记员:武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是,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部分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八条,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损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主出额。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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