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委托代理人康瑜,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
负责人杨明靖,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地址:保定市。
负责人武运宝,该公司经理。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封立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封立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封立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文帅
书记员:康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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