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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白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霞,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杜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申请人:张爽,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申请人白某某与被申请人杜某、张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某、张爽名下共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美兰街普宁家园c12-1-304室房屋(庆房权证萨尔图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标的额人民币171500元;保证人王晓斌、白某某自愿以共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格林小镇A09-车库01(房权证萨尔图区字第××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杜某、张爽名下共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美兰街普宁家园c12-1-304室房屋(庆房权证萨尔图区字第××号)予以查封;
对保证人王晓斌、白某某共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格林小镇A09-车库01(房权证萨尔图区字第××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震

书记员: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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