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长民,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皮新拓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南皮县南皮镇惠邦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潮,职务,总经理。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南皮新拓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皮新拓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依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停止侵占原告耕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归还耕地;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1999年4月1日承包了村东仓一块耕地,面积约0.81亩,东至白世昌,西至马国庆,南至道,北至河沟,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原告一直耕种该地,2015年秋原告收割完玉米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告的耕地上修建石灰柱子用于安装设备,被告侵占原告的耕地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占耕地行为并恢复原状,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原告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南皮县大浪淀乡马四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2015年11月份土地被侵占的照片两张。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他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关于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及损失金额,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南皮新拓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白某某位于南皮县大浪淀乡马四拨村东仓地块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0.81亩,并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翟金棉
书记员:赵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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