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新冠疫情形势的反复变化,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人犯收押都造成了很大影响。
公安部办公厅2020年2月23日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适用羁押措施和行政拘留工作的通知》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在2022年3月14日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公安监所启动应急机制的紧急通知》都明确谨慎收押的办案原则:“对于可早可晚收网破案的案件,要相对晚办;对于抓捕范围可大可小的,要尽量缩小范;对可去可不去外地办案的,尽量立足本地开展执法活动;对涉案人员可羁押可不羁押的,依法不予羁押。”
各省公安厅、各地公安机关对疫情期间的执法办案和人员收押都有相应的规定。对办理治安违法案件对新抓获的行政拘留人员基本都实行“暂不执行,待疫情平稳后再执行”的收押政策。
现在疫情平稳,监所收押秩序恢复正常。随之而来的,出现了疫情期间多个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怎样执行的问题,特别是多个违法行为都被处行政拘留处罚,如何执行的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本条规定的决定,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实体性问题,作出是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及给予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
执行,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的内容和要求予以具体实施的行为。
对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行“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原则。
分别决定,是指对于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就其每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依法进行决定,确定对每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
合并执行,是指将分别决定的治安管理处罚合并起来,并将同一种处罚的数额和期限相加在一起,最后决定给予哪些处罚及给予多重的处罚。
例如,张三殴打李四后,又盗窃王五的自行车,情节都比较严重。
公安机关对张三的处罚方法应当是:
首先,对张三殴打他人的行为和盗窃的行为分别作出决定,如对殴打他人行为决定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对盗窃行为决定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
其次,将两次行政拘留的期限相加在一起,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4日;将两次罚款的数额相加在一起,合并执行罚款600元。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决定后,要对被处罚人执行罚款600元、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
本条实质上规定了数过并罚的原则。
数过并罚是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制度,指公安机关对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决定其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制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数过并罚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一是必须一行为人实施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这是适用数过并罚原则的前提条件。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的。
二是公安机关必须在对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
这是数过并罚的程序规则和实际操作准则。实行数过并罚的结果,是对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产生一个决定结果、制作一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而不是几个相互独立的决定结果、制作几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本条所确定的数过并罚的原则,即对一人所实施的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处罚应当依据的规则,也就是以并科原则为主,以限制加重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者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实施的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的处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该原则主要适用于罚款处罚。
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实施的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应当决定的最重的处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处罚的合并处罚原则。该原则只适用于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并处罚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和基本适用规则如下:
(l)决定的数个处罚为罚款的,采用并科原则,将罚款数额累加,决定执行的罚款数额。
(2)决定的数个处罚为行政拘留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将拘留期限累加,决定执行的拘留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日。
(3)决定的数个处罚对个人为一个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对单位为一个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的,按照采用并科原则的精神,决定执行的处罚,即对个人可以同时决定执行一个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对单位可以同时决定一个警告、罚款和吊销许可证。
但是,决定的数个处罚对个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警告、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对单位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警告或吊销许可证的,不适用“合并执行”的原则,而只能各执行一个处罚,如不能将两次警告处罚合并为一次严重警告或者合并改为罚款、行政拘留。
未执行的拘留,是否与现在决定的拘留处罚合并执行?
【案例】甲于2005年8月5日因偷窃处拘留15天,因甲吞刀片拘留所不收未执行。2005年12月16日甲又因偷窃处拘留15日,又因吞刀片未执新行。2006年12月13日甲尾随二女子准备盗窃时被守候的警察抓获。对此次作案未遂行为未处罚。
一、对甲如何执行原拘留?是15日?30日?20日?
二、拘留履行日期变更文书如何制作?
回复内容:
1、对于前两次拘留处罚,应当合并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所以规定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是因为行政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一次连续执行时间不宜过长,所以本案合并执行也应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对于本案中的甲,应当在其身体状况允许执行时及时执行,不要到再次作案才想到执行。
2、拘留执行日期变更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
执行时应将两次拘留处罚的决定书副本送拘留所,并附上相关合并执行起止时间的通知文书。
几个处罚决定总日数未超过20天,合并执行拘留时间可否在该总日数以下?
【案例】同一人,违反二种以上行为,对每种行为处十日行政拘留,可否只不执行二十日,只执行十五日。
回复内容: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法律只规定最长不超过20日,没有规定达到或者超过20日的最少执行20日。
因此,可以在几个决定的总日数以下,单个决定的最高日数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日数,但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够同时决定,如何操作?
【案例】我单位现办理一起卖淫嫖娼案,嫌疑人甲某涉嫌嫖娼,我们在工作中又发现甲某携带的提包里有少量毒品,但是由于我单位距离市局很远,毒品鉴定需2天后做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够同时决定,如何操作?
是否可以先对甲某以嫖娼决定行政拘留15日,然后再依非法持有毒品决定行政拘留5日?我们认为这样作有些不符合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原则。请回答!谢谢
回复内容:
可以,关键是合并执行不要超过20天。
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如何操作?
【案例】两种以上的行为裁决书可否分别裁决15日,而后拘留通知书是写两张15日的,还是合写一张20日的。
回复内容:
可分别裁决15日,而后拘留决定书写一张合并执行,但合并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20日。
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一例
【案例】近日,办理一案件:“2006年7月18日褚某在X市为蒋某等7人提供麻将牌两副、筹码肆拾捌个用于赌博。褚并与蒋某、冯某、张某3人以叁佰圆“进园子”的方式,用麻将牌进行赌博时被查获。”
请问在对褚某花处罚时,办案民警对褚某花的赌博行为、为赌博提供条件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具体如何操作?
我局裁决:给予褚某花行政拘留拾日并处罚款叁仟伍佰圆人民币、收缴赌资叁佰圆及麻将牌两副和筹码肆拾捌个的处罚,是否妥当?
回复内容:
你没有讲清褚某花为另四人赌博提供赌具和筹码是否以经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方可给予处罚。
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用一份审批表同时审批,制作一份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并写明合并执行的拘留日数和罚款数额等。
根据对本条条文的理解和上级公安机关的一些咨询答复,整理出我们在执法实践当中可能出现的两种经常性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在疫情期间,同一违法行为人,因为不同的违法行为,被不同的办案单位,已经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拘留都没有执行的;
第二种情形是,在疫情期间,同一违法行为人,因为不同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处行政拘留处罚,办案单位还没有作出处罚决定的。
解决路径也是两条:
对于在疫情期间,同一违法人的不同违法行为,都已经作出处罚决定的,由最后做出处罚决定的办案单位,再做出一张合并执行的决定书,送交拘留所执行。
对于在疫情期间,同一违法人的不同违法行为,还有违法行为没有作出处罚决定的,由还没有作出处罚决定的办案单位,根据其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办案单位作出的处罚决定情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在该决定的同时作出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决定,将违法人员和处罚决定书,送交拘留所执行。
疫情期间一般违法案件的合并执行,也更符合上级公安机关疫情期间所倡导的“依法、合理、有度、审慎、包容”的执法政策。
转载于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11942283209813251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