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章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航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郑洪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航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齐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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