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
委托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战军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原告畅某某与被告战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畅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畅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东胜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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