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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某与侯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畅某
侯荣敏
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侯某
王密珍
刘晓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畅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侯荣敏。
委托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密珍。
委托代理人刘晓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畅某诉被告侯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运格、被告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密珍、刘晓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协议,原、被告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协议第二条约定“畅某医疗费以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院住院凭证为依据,所花费用扣除农合补贴,自付部分由侯某、侯荣敏、侯荣辉三股平摊”,2015年5月份原告患病住院,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分摊原告医疗费用,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医疗费发生矛盾,被告至今未按约给付原告医疗费,原告坚持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致使该抚养协议无法得到履行,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故对原告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畅某与被告侯某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畅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协议,原、被告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协议第二条约定“畅某医疗费以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院住院凭证为依据,所花费用扣除农合补贴,自付部分由侯某、侯荣敏、侯荣辉三股平摊”,2015年5月份原告患病住院,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分摊原告医疗费用,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医疗费发生矛盾,被告至今未按约给付原告医疗费,原告坚持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致使该抚养协议无法得到履行,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故对原告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畅某与被告侯某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畅某负担。

审判长:贾志中
审判员:姚小丽
审判员:张新林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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