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王建平(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赵军(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唐斌
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
刘立彬
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elevisionBroadcasts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将军澳工业村骏才街七十七号电视广播城。
法定代表人陈志云。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军,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常青路158号。
代表人马益民,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斌,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北路1号。
代表人何郢,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立彬,该分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苏哲
审判员:张云山
审判员:丁克祥
书记员:胡煜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