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83号。
负责人:石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令琼,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德江,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住所地邓州市人民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鲁永,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河南油田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河南油田五一路东段。
负责人:肖广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哲,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1278号四号楼。
负责人:张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郭某、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345-1号民事裁定,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销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撤回上诉,承担二审诉讼费;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赔偿杨某某56721.65元,已支付20000元,还应赔偿36721.65元(于十日内给付);三、本协议生效后,杨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主张任何权益。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撤回上诉,其他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殷 ? 芳 审判员 欧 阳 庆 审判员 ?谢本宏
书记员:覃 小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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