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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习秀
胡妮(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天门市供电公司
吴华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天门市多宝镇文湖村民委员会
孙胜利(湖北天门多宝法律服务所)
中国电信集团湖北省电信公司天门市分公司
金小葵
天门市广播电视台
张锋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习秀,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妮,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天门市供电公司。
代表人祝建和,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华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多宝镇文湖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庞瑞典,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胜利,天门市多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湖北省电信公司天门市分公司。
代表人陈心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小葵,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熊汉杰,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吕习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天门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天门供电公司)、天门市多宝镇文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湖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湖北省电信公司天门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天门分公司)、天门市广播电视台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3)鄂天门民三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颜鹏、代理审判员汪丽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习秀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妮、天门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华平、文湖村的法定代表人庞瑞典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胜利,被上诉人电信天门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小葵、天门市广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张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3)鄂天门民三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3)鄂天门民三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汪丽琴

书记员:杜诗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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