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文,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
被告:田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
被告:陈祥忠,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
原告申金某与被告田某某、田某某、陈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2018年10月31日,原告申金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金某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金某负担。
审判长 杨淑青
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
人民陪审员 马玉玲
书记员: 孙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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