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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磁县磁州镇南开河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某某
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磁县磁州镇南开河村民委员会
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原告:申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磁州镇南开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新林。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磁县磁州镇南开河村民委员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审判长:吕社成
审判员:索书宝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李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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