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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
连云港中韩轮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开发区新港城大道(沙河口东侧9-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润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岩,
江苏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树楠,
江苏顺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
连云港雅仕顺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郭君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
连云港中韩轮渡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

连云港雅仕顺福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其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为由,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
连云港雅仕顺福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出具了以赔偿金额人民币XXXXXXX元为限的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保证承担因申请人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
连云港中韩轮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
连云港雅仕顺福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
连云港雅仕顺福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
连云港中韩轮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连云港中韩轮渡有限公司应于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长 龚学延
人民陪审员 李玉春
人民陪审员 刘素1芹

书记员: 顾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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