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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舟山振威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大道西段189号1902。
法定代表人:沈鸿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舟山振威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以上海亿洲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洲航道拖欠其“海亿洲1”轮船舶安全防污管理费用人民币11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海事债权登记,请求在“海亿洲1”轮拍卖款中优先受偿,并提供了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委托管理合同等债权证据。

本院认为:
申请人就与亿洲航道所有的“海亿洲1”轮有关的船舶管理费用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其主张登记的债权系海事债权。但申请人考虑顺位优先的船员工资、银行抵押贷款债权金额已远超“海亿洲1”轮可能的拍卖价款,并为此已向本院书面确认不再交纳申请费,则依法应按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舟山振威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XX.

书记员: 顾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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