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00号。
负责人申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宁廷龙,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科科员,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王永福,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铁岭镇二村。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牡国土资监罚(2018)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3日召开听证会,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牡国土资监罚(2018)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王永福自2017年3月起,未经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阳明区铁岭镇二村大岭(老201国道和新2**国道中间)的集体土地新建永福木制品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现场照片证实。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永福违法占地事实存在,申请人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牡国土资监罚(2018)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广
审判员 许春娟
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
书记员: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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