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某某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吴某某。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某某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双某某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行执字第132号行政裁定书和双某某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双国土罚字(2014)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某已自动履行了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德市双某某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双国土罚字(2014)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树军
书记员:马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