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吴远文(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
余某
郭某
申请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吴远文,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郭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余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余某、郭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张某以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黄房权证经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余某、郭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余某、郭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田田
审判员:谢佳红
审判员:杜惠英
书记员:余松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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