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
王凤军(黑龙江点点律师事务所)
霍广林(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兰某某
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凤军,黑龙江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广林,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兰国军。
申请再审人蔡某某与被申请人兰某某、一审被告兰国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兰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判后,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黑12民终3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蔡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黑12民申13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
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再审人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凤军、霍广林,被申请人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东源,一审被告兰国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
一、撤销本院(2016)黑12民终39号民事判决和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
一、撤销本院(2016)黑12民终39号民事判决和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艳文
审判员:朱丽
审判员:董晓东
书记员:宋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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