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
姜静春(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
苏林斌
苏林恒
马冀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永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静春,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苏林斌,男,汉族,1959年2月生,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苏林恒,男,汉族,1957年5月生,住伊春市,系苏林斌之兄。
委托代理人:马冀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现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代表人:郝艳,该分公司
负责人。
申请再审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林斌、原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泓建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翠峦区人民法院(2014)翠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伊中民申字第5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泓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静春与被申请人苏林斌及委托代理人苏林恒、马冀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泓建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和(四)项 、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翠峦区人民法院(2014)翠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翠峦区人民法院重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和(四)项 、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翠峦区人民法院(2014)翠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翠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玉成
审判员:盖国建
审判员:韩笑
书记员:孟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