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石鑫(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张某某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石鑫,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许某某,职业农民,现住兰西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现住兰西县。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许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5)绥中法民申字第4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款 、第四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申请再审人李某某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款 、第四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申请再审人李某某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冯艳文
审判员:朱丽
审判员:董晓东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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