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石虹生(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
许建国
宋静华(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石虹生,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邯郸矿业集团陶二煤矿退休职工,住该矿生活区5-4-405室。
委托代理人石虹生,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邯郸矿务局陶二煤矿职工,住该矿生活区2-2-8室。
委托代理人宋静华,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岳某某,男,汉族,邯郸矿务局职工,住临漳县狄邱乡郝王村。
申请再审人吴某某、吴某某与被申请人许建国及原审被告岳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邯郸县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05)邯县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申请再审人吴某某、吴某某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于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邯市民一终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吴某某、吴某某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08)冀民一申字第74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经做当事人工作,申请再审人吴某某、吴某某于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一份,表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吴某某、吴某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再审人吴某某、吴某某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06)邯市民一终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吴某某、吴某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再审人吴某某、吴某某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06)邯市民一终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裴镇洪
审判员:申强
审判员:郑佳佳
书记员: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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