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驰晶汽车服务部清算组。
2019年12月3日,上海驰晶汽车服务部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上海驰晶汽车服务部存在可供执行的资产,未接管到该公司任何财产、账册等文件,未收到任何债权申报,无法进行清算,故请求本院终结上海驰晶汽车服务部强制清算程序。
经查:2019年5月24日,本院根据上海驰晶汽车服务部股东上海永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驰晶汽车服务部强制清算一案,后本院指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林兢、于波、杨蕴岚、杨民、吴诗阳组成清算组对上海驰晶汽车服务部进行清算。清算组成立后,依法履行职务,后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该清算报告本院已经予以确认。清算报告载明:清算组未接收到上海驰晶汽车服务部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在债权申报期间无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发现上海驰晶汽车服务部涉诉案件、未查询到上海驰晶汽车服务部相关资产。
本院认为,根据清算报告,可以认定无法对上海驰晶汽车服务部进行清算。现上海驰晶汽车服务部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上海驰晶汽车服务部相关权利人可以向上海驰晶汽车服务部的清算义务人主张有关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驰晶汽车服务部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沈文宏
书记员:施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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