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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某信用社与被申请人许某某、杨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某信用社
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
王拓(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杨某某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某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红星小区51号楼,。
负责人徐昆朋,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拓,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申请人杨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某信用社与被申请人许某某、杨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某信用社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某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某信用社撤回起诉。

审判长:崔霞

书记员:王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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