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2835287-3。
负责人李化锋,该行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与被申请人谷某某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申请人谷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员 崔霞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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