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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胡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
王拓(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东祥胡同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负责人王斌,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拓,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胡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长:崔霞

书记员:王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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