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碾子山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富强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X。
负责人王敬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拓,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碾子山信用社与被申请人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碾子山信用社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碾子山信用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 霞
书记员:王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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