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尹志杰,该所主任。
被申请人:宋玉芳,女,汉族,1971年2月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申请人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宋玉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宋玉芳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56164.44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宋玉芳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56164.4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卢广玉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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