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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承德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敖占林。
被申请人承德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承德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承德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案外人李远征位于承德市开发区御龙翰府10号楼1单元1001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李远征位于承德市开发区御龙翰府10号楼1单元1001室房屋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莹

书记员: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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