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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石市格利信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黄石市格利信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荣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碧、曹晟,均系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代表人耿光新,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承宇、李乃明,均系该行职员。


申请人黄石市格利信工贸有限公司因灭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2日,到期日为2014年1月12日,票据号码为30200053/2315721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出票人大冶市鑫泰铜业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黄石市格利信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黄石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2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内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黄石市格利信工贸有限公司或申报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格利信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邵光东 代理审判员  胡又林 代理审判员  姜 蕾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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