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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陈某某,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冀H65401号小型汽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0000元,担保人张兴利以其所有中国农业银行宽城支行定期存单内的存款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冀H65401号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山

书记员: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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