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曾用名陈之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通山县人,。
申请人:朱应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通山县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呈君,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新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通山县人。
被申请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通山县人,。
申请人陈某某、朱应文与被申请人陈新龙、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朱应文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新龙、周某某以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陈某某以自有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兴洋小区的房产一套(通房权证通羊字第X房屋所有权证、通国用(2009)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朱应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新龙、周某某以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款120万元。
二、冻结申请人陈某某(曾用名陈之杰)提供担保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兴洋小区的房产一套(通房权证通羊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通国用(2009)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产权过户手续。期限自2016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朱应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黎清
书记员: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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