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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阎国文与被申请人马某某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阎国文。
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阎国文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马某某。被申请人马某某父母早亡,至今未娶,无儿无女,一直与亲叔伯姐姐马素英(申请人的母亲)及外甥阎国文生活至今,申请人阎国文系被申请人马某某的亲叔伯外甥。2014年12月13日9时25分,因高树清驾驶冀HZ6025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宫后新钒钛厂前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与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被申请人马某某相撞,造成被申请人马某某颅脑多处损伤。被申请人马某某经医院持续救治,至今仍昏迷不醒。申请人阎国文以被申请人马某某被评定为植物生存状态一级伤残、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要长期完全护理依赖为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马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阎国文自愿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经审查,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对被申请人马某某作出了北天司鉴(2015)临鉴字第2519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马某某颅脑损伤致植物生存状态构成Ⅰ级伤残。二、被鉴定人马某某目前需要长期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1人为宜。被申请人马某某已处于颅脑损伤致植物生存状态构成Ⅰ级伤残,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阎国文为马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亚欣

书记员: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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