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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金喜权、魏某某、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江苏梦某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海联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金喜权
唐学文(黑龙江唐学文律师事务所)
魏某某
李某某
江苏梦某集团有限公司
常熟市海联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金喜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黑河市自由贸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以上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学文,黑龙江唐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梦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月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熟市海联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雪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金喜权、魏某某、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江苏梦某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海联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其与被申请人共管存单内150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
三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房屋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金喜权、魏某某、李某某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开户行为黑龙江省黑河市龙江银行营业部,存单号为25030123944000308内150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喜权、魏某某、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金喜权、魏某某、李某某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开户行为黑龙江省黑河市龙江银行营业部,存单号为25030123944000308内150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喜权、魏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宋宏宇

书记员:鲍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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