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荣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266号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晏宗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丰,男,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荆门市高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粮棉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576999144C。
法定代表人:黄进飞。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荣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荆门市高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沙洋县“望江花园”2号楼12套房屋(一单元404、1001、1101、1102、1204、1301、1304、1402、1403,二单元1002、1302、1703)和3号楼5套房屋(一单元504、604,二单元601、1104、1501)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以责任限额560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3月18日,申请人与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被申请人荆门市高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沙洋县“望江花园”住宅小区项目的建筑劳务项目分包给申请人。申请人按约定施工完毕,并已完成交付。2017年9月1日,被申请人书面承诺若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付款,其愿将“望江花园”的2号楼和3号楼10楼以上的房屋作价2800元平方米作为劳务款支付给申请人。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和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不付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荆门市高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洋县“望江花园”2号楼的12套房屋(一单元404、1001、1101、1102、1204、1301、1304、1402、1403,二单元1002、1302、1703)和3号楼的5套房屋(一单元504、604,二单元601、1104、1501),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荣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郭文娟
书记员: 朱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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