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申请人邬某某与被申请人邬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松梅,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邬某。
监护人:邬传清。

申请人邬某某与被申请人邬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邬某某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淑琴

书记员: 刘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