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松梅,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邬某。
监护人:邬传清。
申请人邬某某与被申请人邬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邬某某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淑琴
书记员: 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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