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申请人谢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郭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纪山镇四方社区居民委员会3-2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纪山镇程新村6组4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申请人谢某某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某名下的鄂DB70**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责任限额10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0月24日,朱某和被申请人郭某将申请人谢某某出资购买的鄂DB51**号小货车以116800元的价格卖给了谢件明,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朱某和被申请人郭某向谢件明出具了收据一份。后申请人多次向朱某和郭某催要卖货车的车款,二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某名下车牌号为鄂DB70**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谢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郭文娟

书记员:陈华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