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月红,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申请人涂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李某某之妻。
申请人袁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涂某某因买卖合同引起纠纷,被申请人李某某、涂某某有隐匿或转移财产的可能,申请人袁某某为此于2014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涂某某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某某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涂某某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庆文
书记员:陈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