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甘跃琳,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某区雪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某区昌州街道昌州大中道中段47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某县。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千百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某区雪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罗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川0303民初554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某区雪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罗某某、李某某价值5万元财产采取的冻结、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自贡某某有限公司所有的川******号中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利平
书记员: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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