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申请人罗某与被申请人邢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罗某
委托代理人:方小鹏,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510712960。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邢某某
申请人罗某与被申请人邢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申请人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罗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无效。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6年1月19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罗晓静。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以邢海权名字在大悟县民政部门于1995年5月22日与刘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且邢海权与邢某某系同一人。因被申请人与刘某未办理离婚手续,申请人遂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鄂1123民初259号民事裁定,准许罗某撤回起诉。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在罗田县民政局办理的婚姻登记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婚,请求法院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罗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某申请法院确认与被申请人邢某某在罗田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无效,其实质是要求撤销罗某与邢某某的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人罗某的起诉不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驳回申请人罗某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罗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秋梅 审 判 员 张七林 审 判 员 徐永华

书记员:刘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