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申请人童某与被申请人陈坤益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峰,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坤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统一编号D120781340,住中国台湾地区。

申请人童某申请认可台湾地区台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因陈坤益下落不明,于同年3月21日以公告方式向陈坤益进行了送达。送达期限届满后,本院依法对申请人童某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童某申请称,童某与陈坤益于2005年11月15日在湖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2006年7月28日在台湾地区申办婚姻登记。婚后两人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婚后两人感情逐渐转淡,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其间陈坤益经常无故不回家,也不承担其家庭责任及生活开销。后来陈坤益离家,与童某断绝联络,导致两人无法继续共营婚姻生活,难以维持婚姻关系。童某因此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陈坤益离婚。台南地方法院作出105年度婚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准予童某与陈坤益离婚。该判决已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现童某依法提出申请,请求认可台湾地区台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95号民事判决。
陈坤益未向本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地区台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95号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且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台湾地区台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95号民事判决。
案件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童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苏 哲 审 判 员  赵湘湘 代理审判员  高 健

书记员:谢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