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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程文彦与被申请人隋某某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程文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伟,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申请人程文彦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隋某某坐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地明街北山名苑小区16号楼1302室面积69.36平方米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程学彬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海林市香山怡林小区4号楼新华北区24委2层02室57.32平方米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文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申请人程文彦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隋某某财产损失,对担保人程学彬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隋某某坐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地明街北山名苑小区16号楼1302室面积69.36平方米(合同备案编号:2013030928XXXX)房屋1栋。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隋某某保管和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等;二、查封担保人程学彬所有的坐落于海林市香山怡林小区4号楼新华北区24委2层02室57.32平方米(备案编号B201411XXXX)房屋1栋。查封期间由担保人程学彬保管和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远成

书记员:周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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