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伍天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宣告陈皞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申请称:其母陈皞于1998年春节期间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陈皞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陈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胜阳港街道天津路12号8栋1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的母亲。陈皞于1998年春节期间外出未归,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皞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陈皞自出走之日起至今十七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王某某作为陈皞的女儿,现申请宣告陈皞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皞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董 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元元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4)鄂黄石港民特字第00013-2号 本院受理王某某申请宣告陈皞死亡一案,于2014年8月30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15年9月2日依法作出(2014)鄂黄石港民特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宣告陈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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