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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冀HT8198号出租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30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冀HT8198号出租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30000.00元)。扣押期间,被扣押财产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及另行设定其他他项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冀HT8198号出租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30000.00元)。扣押期间,被扣押财产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及另行设定其他他项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孟庆九

书记员: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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