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彦阁,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德市承德县。
被申请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姜某某驾驶的刘某某名下的重型货车一辆。担保人王才自愿以其在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德郊区大三岔口社两张定期存单为申请人王某某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姜某某驾驶的刘某某名下的重型货车一辆。
二、冻结担保人王才在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德郊区大三岔口社的定期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莹
书记员: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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